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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5:42  浏览:9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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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5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m2)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将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之间收取半费;净高超 过2.1米的全额收费。
三、地下室比照阁楼收费办法收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不收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绥政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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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失效]

审计署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失效]

审法发[1996]36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一个或若干个专项审计调查组。

  专项审计调查组对派出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按照派出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应当是地方、部门、单位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执行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行业性的经济活动情况;

  (三)重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

  (四)审计机关选定的专门事项;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将专项审计调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办理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提前通知被调查单位。专项审计调查组到达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被调查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专门实施的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围绕该项目安排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级汇总报告上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后,依法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开展调查中,可以采取审计方法和其他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材料。

  专项审计调查组实行现场调查时,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

  专项审计调查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写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以审计项目实施结果作为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基础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完成后,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被调查单位通知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

市政府令〔2009〕92号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 征收绍兴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并给予补偿。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绍兴市区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承担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征收土地的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一般程序。
  (一)下达征地通知书。建设项目受理后,市统征办及时将征地任务下达给市国土部门有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分局),并抄送给当地政府或管委会;
  (二)告知。国土分局接到征地任务通知书后,应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单位的意见;
  (三)调查。国土分局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四)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的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
  (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由市统征办与被征地单位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进行“两公告一批复”工作。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部门应及时做好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工作;
  (七)支付征地补偿费。在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绍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土地区位、土地利用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区片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应予公示并严格执行。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征收耕地的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的对象为在册农业人口。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分别按当季作物的产值和实际价值,结合征地区片实际予以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征收土地告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或变更、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和参加社会保障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 建立征地台帐制度,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征地情况,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市财政、统计等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村级留地安置、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等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绍兴市区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等收入中筹集,其中:经营性用地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提取15元,其他用地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提取2元。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平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等。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正当理由拒交土地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依法征地过程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办法》(市政府第61号令)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综合地价表  
  
  
  
  
  
  
  附件1:
征地区片划分和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区片分类 行 政 范 围 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 林地 未利用地
A   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迪荡街道与所辖行政村 43000 26000 22000
B   东湖镇、皋埠镇、鉴湖镇、稽山街道与所辖行政村,灵芝镇与所辖张市村、蛟里村、永泰村、洛江村、大善村、白鱼潭村、西蚌潭村、水产村、灵芝村、大树港村、女迪村、墨庄村、梅东村、澄江村、全心村、横湖村、永兴村、安心村、肖港村、界树村、小观村、洋渎村、曲屯村、后墅村、段家汇村 41000 25000 21000
C   东浦镇与所辖行政村,灵芝镇大庆寺村、嘉会村、立岱村、青云村、庄头村、七里江村、后诸村、犭央犭茶湖村、西山头村、山泉村、潞庄村、潞阳村、前王村、五峰村、林头村 38000 23000 19000
D   斗门镇、马山镇与所辖行政村 33000 21000 17000

  注:1.在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中,每亩的安置人口数按≤1的标准确定。在实施征地时,若每亩的安置人口数?1时,其征地补偿价格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A、B类每人15000元,C类每人13000元,D类每人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