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30:32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沧政发[2004]6号 2004年3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另行规定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以奖励。

  第二条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的25%给以奖励。

  第三条 对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以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

  第五条 外商建设用地,依据其投资额度、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不同情况,在土地使用方面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以协议方式供地的项目,执行最低协议价格标准。

  第六条 外商购并或参股我市企业的,参照前五条规定给予优惠。

  第七条 市外境内客商来我市投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参照对外商的优惠执行。

  第八条 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受单位性质和身份限制,一律给以奖励。专业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内外资的,奖励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确定奖励办法。

  第九条 引荐内外客商(指市外、境外客商)到我市直接投资 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0%提取奖金,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额的1.5%提取奖金。引进内资按引进外资奖励比例对待。

  第十条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5%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目的,按第一年实际工缴费的1%或合同补偿金额的5‰给以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独资项目的奖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30%,受益单位支付70%;引进其它方面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用于房地产及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奖励。

  第十四条 奖金支付时限:项目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支付奖金的30%,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奖金。其它方面的奖金,在签订正式合同、资金(设备)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十五条 引荐人所得奖金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地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发影字[2004]700号





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的电影广告有了较快的发展,为扩大产品宣传,树立企业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电影广告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影片贴片广告时间过长,电影放映中间随意插播广告,影响了观众能够正常观看电影;有的影片广告内容庸俗,格调不高;一些单位不经电影版权方同意随意搭载、删减广告。以上经营秩序。为促进电影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电影版权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影片贴片广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片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取得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片贴片广告。

三、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四、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五、电影院线公司、发行公司要规范操作贴片广告业务,电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

六、切实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电影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供片并责令停映整顿。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影片贴片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电影广告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电影广告经营秩序。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4〕40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4.11.10

鞍山市就业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准确掌握全市的就业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各类劳动者。
第三条 市、县 ( 市 )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就业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市区内中省直企业、市属企业、三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就业备案工作,市区内其他用人单位的就业备案工作由其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 ( 市 ) 的就业备案工作由县 ( 市 ) 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就业备案工作。
第二章 招用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持单位证件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人登记并制定招用人员简章,明确单位性质、地址、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期限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种类、数量、工种、时间及方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需核查《身份证》、《失业证》,特殊工种需核查劳动者《职业资格证书》,填写《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就业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15 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业人员到经营地所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登记。
第八条 就业服务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备案时应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及招用人员的个人情况依法审核,查收《失业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
(三)《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四)《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五)《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原件;
(六)特殊岗位招用人员,需提供劳动者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变更手续,并在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上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协议;
(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
(三)《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返还给劳动者,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人档案送到就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就业备案登记编码即企业社会保险号码,其第1位至第2 位是我省简称标识,第3位至第6位是社会保障机构所在市、县 ( 市 ) 、区编码,第7 位至第8位是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经济类型代码,第 12 位是隶属关系代码,第 13位至第 17 位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兼职人员及离退休职工,只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办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准入控制职种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时,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查验该职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字册》申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是我市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必备证件,详细记载个人的就业资料,是其再就业和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应将劳动者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年满16 周岁以上,具备劳动能力;
(二)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三)劳动者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办理程序:
(一)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二) 初次就业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三)已申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失业者重新就业,只需在其本人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上填写就业记录,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即可;
(四)劳动者所持的《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破损或遗失的,由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相应就业服务机构补办;
(五)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到我市就业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业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仍有就业愿望,应持本人《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持本人《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向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结合就业登记备案记录对其应得失业救济金额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编码共 25 位。第 l 位为就业服务机构代码,第2—7位为登记手册号码,第 8—25位为就业者身份证号码 ( 如是第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的后3位即编码第 23—25 位用零代替〉。例如登记手册编码为A000001210302601231215000 即为第一个在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备案的劳动者,其身份证号码为 210302601231215000。
鞍山市就业服务机构代码表:
A――市级就业服务机构;
B――铁东区就业服务机构;
C――铁西区就业服务机构;
D――立山区就业服务机构;
E――千山区就业服务机构;
F――高新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机构;
G――海城市就业服务机构;
H――台安县就业服务机构;
I――岫岩县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时,对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资料不全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指导用人单位补齐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持《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到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的人数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时应以《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名册》、《鞍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季度向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当期就业人数统计汇总表,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30 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依实际录用人数按期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申领《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其登记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扣押《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应将用人单位当期就业备案情况列为检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鞍山市就业人员登记手册》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发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