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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4:17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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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工商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易货贸易、保税仓储、仓储加工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的出口加工业,以及与上述各项业务相关的运输、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劳务、商品展示等行业。
第三条 对保税区企业、项目进行入区审核,实行工商登记制。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具有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注册资本应在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一百万美元以上。
第五条 在保税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保税区规划和产业政策,其中工业产品出口创汇增值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投资总额在两亿元人民币或三仟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管委会提交设立企业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内资企业颁发保税区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外资企业颁发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二)凭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并持有关材料(见附件二)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者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及齐备的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投资业务活动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九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贸易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年平均创汇额分别达不到五十万美元或一百万美元的,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管委会审核许可,由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调整、转让投资股本;
(二)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三)变更生产经营项目;
(四)变更名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应向管委会提交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见附件一),管委会自收到合格、齐备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答复。符合条件者,颁发保税区投资项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2、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附件一: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必备材料
(一)内资企业(含个人投资者)
1、企业章程;
2、资信证明;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个人投资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内资企业登记表。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合法的开业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名单及总经理聘书;
4、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公民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表。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除提供(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成员名单;
4、双方委派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出具委托书;
5、填交保税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表。
(四)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议书;
2、环保报告书(注明项目生产工艺流程、环保评估与三废处理);
3、项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填交保税区投资项目申请表。
附件二:入区企业工商登记必备材料
1、登记证书或批准证书;
2、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3、入区企业住所证明(如未定,确定后补交)。



199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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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国科办基〔2011〕20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571号)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底开展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目前,评审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杂交水稻”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名单见附件1)。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我部将组织对这些实验室进行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请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请各实验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支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验室应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平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2.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应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实验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注意吸收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建设计划目标要明确具体,落实措施要得力,并具可操作性。
3.实验室直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科研用房集中。实验室名称和研究方向应突出自身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4.请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以国家重点实验室(筹)的名义进行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招聘信息须公开发布,并对应聘人进行严格评审。招聘工作结束后,将审核后的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报我部备案。
5.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会同依托单位负责人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6.《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严格审查、加盖公章后,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我部。我部将择期组织专家组对各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运行机制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7.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实验室进入建设实施期,我部将正式批准立项建设。
联系人: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卞松保、周文能
电 话:010-58881590、58881507
任务书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862
联系电话:010-58881050、58881053

附件:1. 2011年制定建设计划实验室名单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1/201104/W020110402332253593664.pdf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1/201104/W020110402332254068941.doc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经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是国家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外经贸行业中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件大事。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实施会计准则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部将按照《意见》精神,积极做好会计准则在外经贸行业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单位对实施会计准则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即时告我部(计财司)。

附 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财会字〔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 件 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工作本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宗旨,注意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完善体制、变革方法,取得了巨大成绩,特别是通过改革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初步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
调,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措施的落实,对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当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加快制定并逐步实施以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
系,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一、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并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1.建立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准则是以基本准则为依据
,就企业会计核算业务、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发挥着基本准则的职能,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准则将按计划在1996年初制定完成。
2.分批分步实施具体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具体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与企业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具体准则的实施拟采取分批分步的办法,即根据企业机制转换情况、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对会计信息的
需求情况,先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施行;其他企业仍执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扩大具体准则的施行范围。对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也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
3.实施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会计准则应当保证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满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满足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并作出各类经济决策的需要,兼顾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实施会计准
则应当处理好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注意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相协调,并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当处理好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关系,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尽量注意借鉴其他国家被实践证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会计理论、方法和惯例,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
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准则与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汇、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相互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改革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与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监督手段、会计管理体制等相协调;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在实施会计准则过程中保持会计工作秩序的稳
定。
4.会计准则实施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开始施行具体准则。为了保证具体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应当注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具体准则的制定工作,并修订基本准则和起草具体会计准则的操作指南
。在具体准则修改定稿发布的同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和培训,为正式实施具体准则做好充分准备。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落实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以利于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内部控制,为具体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企业帐户体系、会计岗位责任、帐务处理流程、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程序、会计报表分析指标和要求等等。
企业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应当与严格会计法制、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与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应当与强化企业
会计管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要求,逐步建立责任会计制度、成本会计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等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应当与推行会计电算化结合起来,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以满足各方面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实行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也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利用实施具体准则的契机,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提高,建立健全计量和计价制度、台帐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收发领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帐款回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协调
根据《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合理分工,并搞好协调。
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1)统一制订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包括目标、原则、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实施范围等,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2)统一制定并解释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统一组织会计准则和行
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4)统一制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规划和培训要求,统一编写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教材;(5)对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6)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实
施办法进行审查和批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2)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和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
核算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或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4)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和考核;(5)在与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
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和内容进行检查并指导。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2)在本部门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3)组织本部门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
情况的检查、监督、总结、指导和交流;(4)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和考核;(5)在同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其中包括成本核算规程,并报财政部备案;(
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配套措施
1.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规划。根据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思路,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包括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审批条件、时间部署、新旧衔接办法、培训方案、监督办法等。
2.编写具体会计准则操作指南。由于具体会计准则对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得比较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保证正常的会计核算工作秩序,使会计人员能够掌握会计准则的操作方法,应当对企业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指导,为此,应当编写与具体会计准则
相配套的操作指南,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
3.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要用1996年这一年的时间完成具体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组织本地区
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4.对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按照分批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对施行具体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做到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实施一批。
5.健全监督手段。为了保证具体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必须在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和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搞好外部监督。凡是实施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应当就此研究和提出方案,并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