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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社会之青少年犯罪/王姗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41:32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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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天社会之青少年犯罪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但现在电视、网络时有报道一些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等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学生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
1、因沉迷网吧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现有一些少年是在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经常深夜溜出上网至天明,白天上课无精打采,长期此种情况,导致退学,等流入社会后沉迷网络继而引发犯罪。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上网就象当初许多青少年玩电子游戏一样,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
2、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现在网络,拉近了许多人的距离,有些男女,虽远隔数万里,但两个人在虚拟世界里你来我往,频繁交往,由此竟生出了恋情。然后双方见面,由于一方留宿异地时间较长,囊中羞涩,就会动起盗窃的邪念。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还有一些青年男女,在网络上约好见面,然后几个人一起共同实施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
(二)、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
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改造起来也非常困难。因为人们常说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具备的时候,不要说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是成年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
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作案多是一时性起。青少年犯罪历来集中在低文化这样一个层次上,而这样的特点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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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1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节 合并、分立与变更
第七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份和股票
第三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新股的发行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财务与会计
第九节 合并与分立
第十节 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是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
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者其他人。但是具有借贷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按有关规定融资的除外。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或者股东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证券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省设立的从事经营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代替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字〔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198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