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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3:06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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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张生贵


  合同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理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行为为后果。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其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力,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如果将这样的越权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在一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则合同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力,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适用该条的规则是:首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主体要件,其次是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再次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须为善意,非为善意不得适用。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是确信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对方必须尽到慎重核查的责任,查验是否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查验是否具备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如果相对人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则说明相对人无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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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安监规字[2004]4号


关于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煤炭工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我国煤矿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煤炭企业生产力水平整体偏低、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加上为数众多的小煤矿生产方式落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致使煤炭企业生产与安全的矛盾突出,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煤矿仍是我国当前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种局面若不能有效控制,势必影响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为了防范煤矿伤亡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总体规划,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实施重大工程,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国家局决定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单位编制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局自下而上编制《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工作;没有单独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局规划科技司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规划》的整体编制工作。
2.《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1月至3月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分析预测规划目标及相关分类指标,分析提出需要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工程)。
第二阶段为《规划》起草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4月至6月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前期研究提出的“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思路,提出《规划》编制框架,编制《规划》草案。
第三阶段为《规划》衔接与征求意见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7月至8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广泛征求辖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做好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2004年8月底前,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草案报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局。
3. 为了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国家局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由各司(室)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单位也要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和《规划》编写工作小组,尽快研究制定本《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4.国家局将根据各地《规划》编制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指导与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原则及内容要求
1.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坚持立足防范、关口前移,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深化整治、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规划》编制要结合辖区内煤炭工业发展实际和国家局有关具体要求,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重大项目(工程),《规划》要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编制内容要求
《规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前言、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发展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重大项目(工程)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练、通俗易懂。
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力戒空话、套话;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具体指标应以国家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考虑与国际接轨;主要任务要明确,突出重点;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领域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其他
1.为了使各单位顺利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将国家局编写完成的《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见附件2)及《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大钢》(见附件3)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作为参考。
2.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8月底之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版一并报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3.联系人:王广湖、袁俊霞
联系电话:010-64463180、64221864
E-mail:zhuangbeichu@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
3.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大纲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显政
副组长:赵铁锤
成 员:田玉章、吴晓煜、杨 富、任树奎、李万疆、
付建华、王树鹤、刘成江、吴 鑫、张广华、
黄玉治、王 浩、支同祥、金磊夫、郭云涛、
王铃丁、刘铁民、杨庚宇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主 任:杨 富(兼)
副主任:王 浩(兼)、吴宗之、李传贵


附件3:我国煤矿“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参考提纲

一、我国煤矿生产现状
(一)煤矿生产现状
1、煤炭资源状况
2、煤炭资源分布及数量
3、煤炭资源开发状况及布局
4、煤炭资源赋存条件
5、未来煤炭产量供需形势
(二)煤矿结构及产能构成
1、煤矿分地区、分类型数量分布
2、煤矿分地区、分类型能力分布
3、煤矿分地区、分类型产量分布
(三)煤矿自然灾害状况
1、瓦斯
2、自然发火
3、煤尘
4、水害
5、顶板
6、其它灾害
(四)煤矿开采条件及机械化水平
1、煤矿开采条件
2、煤矿机械化水平
(五)煤矿职工人员素质
1、不同所有制煤矿职工人数总数
2、不同所有制煤矿职工文化教育程度
二、我国煤矿安全状况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1、近五年煤矿事故状况
2、近五年职业病发病人数及其损失
3、近5年煤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煤矿防灾系统及安全装备现状
1、瓦斯抽放系统
2、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仪器、仪表
3、防灭火系统
4、防尘系统
5、防水系统
6、机电、提升运输系统
7、应急救援体系及装备
(三)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国际比较
(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预测
(五)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煤矿安全防灾系统及装备
2、煤矿安全投入
3、煤矿人员素质
4、煤矿安全科研、教育
5、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煤矿安全监管体系
7、煤矿安全救援体系
8、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9、煤矿安全文化体系
三、发展方针、目标及主要任务
(一)发展方针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煤矿科研、教育及培训,增加煤矿投入,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加速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能力;
--强化煤矿管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支撑保障能力,形成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确保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
1、煤矿规模发展目标
煤矿产量发展目标
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2、煤矿事故及职业危害控制目标
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目标
煤矿死亡人数控制目标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
煤矿职业危害控制目标
3、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体系建设目标
工作机构建设目标
执法队伍建设目标
监察监管设施及装备建设目标
4、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目标
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执法规范建设目标
5、煤矿安全管理目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隐患管理建设目标
6、煤矿安全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体系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科研教育体系建设目标
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目标
(三)主要任务
1、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
2、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体系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5、加强煤矿安全培训与教育
6、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7、建设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体系
8、加强煤矿安全隐患监控与管理
9、强化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
10、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四、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四)建立煤矿严进宽出制度,加强煤矿安全源头控制
(五)加强煤矿安全人才培养
(六)加强煤矿安全宣传及文化建设
(七)加强煤矿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
(九)加强煤矿安全社会监督
(十)推行煤矿安全评价制度
(十一)推行煤矿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五、规划实施的重点工程
规划实施的重点工程应根据主要任务提出一些具体、可操作的重大工程或项目,以支持或促进主要任务的完成。如:
(一)煤矿灾害治理重点工程建设
1、煤矿“一通三防”灾害治理工程
2、煤矿水害治理工程
3、煤矿其它灾害治理工程
(二)煤矿安全监察技术装备及体系建设
1、煤矿安全监察技术装备建设
2、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建设
3、煤矿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三)乡镇煤矿主要技术示范工程建设
(四)其他工程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大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告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