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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曾广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8:42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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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否担责

曾广荣


【案情】 2009年5月22日,被告刘某驾驶后载一米多宽铁笼(用于贩运猪崽)的二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铁笼与原告摩托车相挂,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由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路,负次要责任。后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处理存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原告李某具有违法行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原告李某具有主观过错,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不准上路行驶;原告李某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属间接原因,但也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虽然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民事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质上属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一般侵权行为。我们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②行为人的行为违法;③行为造成损害后果;④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前三个构成要件,关键是看是否符合第四个构成要件,如符合则原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不符合,则对本起交通事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现趋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不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该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某种适当性条件,就认为构成了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条件性,即该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它检测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二是相当性,即按一般人的标准,该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它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联系的最大可能性,如概率越大,则相当性程度越高,反之越低。
  依此法理,我们来看原告李某的行为,如果没有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符合条件性);再看,即使有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是否足以引发本次交通事故?按一般人的标准,并不能得出这种结论(不符合相当性)。因此,李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起事故是由于被告刘某驾驶载有超宽铁笼的摩托车超车时,铁笼挂到原告的摩托车而发生的。退一步来讲,即使李某取得了驾驶证,驾驶有牌号的摩托车,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2、原告李某驾驶无证无牌的摩托车上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此种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第一种意见主张无证无牌摩托车的驾驶者对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导致了法律的不公平,因为其减轻了侵权人被告刘某的责任。


(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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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芒种已过,“三夏”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确保夏收颗粒归仓、夏种不违农时、夏管落实到位、全年农业丰收,现就做好“三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住最适时机,做到及时收获
近期受高温天气的影响,小麦生长发育进程普遍加快,比常年提前5天左右成熟,各小麦生产县(区、市)农业部门要准确掌握当地小麦的成熟期,与农机、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集中精力搞好小麦机收会战,引导农民及早动手,蜡熟末期及时收获,以防落粒、过熟遇雨发芽或生理萌动影响品质等问题出现,努力做到颗粒归仓、优质归仓。
二、抢墒抢时夏种,扩大复播面积
抓好以粮食安全和优化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的夏播工作事关全年农业工作大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农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广大农民抓紧抓好麦茬复播夏种工作,以抢时为重心,抢收抢种,力争小麦成熟一块,收获一块,播种一块,确保夏播作物适时播种。要抓住今年小麦早熟早收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尽量扩大玉米和延秋菜等高效作物复播面积,按照《晋中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坚定不移地优化种植区域布局结构,加快专用玉米、优质小杂粮、无公害蔬菜等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水地麦茬要以高效经济作物为主,做到全部复播;水肥条件较好的旱地麦茬也要尽可能地复播豆类等杂粮作物,努力提高复种指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效益。要大力推广旱作节水、硬茬免耕播种、生物覆盖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播种质量。
三、坚定抗旱思想,注重田间管理
夏收期间是春播作物苗期管理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市)要在抓好夏收、夏种的同时,加强春播作物的苗期管理,搞好中耕划锄、浇水追肥、病虫害防治等田间管理,以早管促早发,抗旱保丰收。我市4月份以来降水偏少、气温偏高,旱情呈发展趋势,而且据中央、省、市气象部门预报,我市出现伏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要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充分认识今年旱情的严重性,以抗旱为中心,搞好夏管工作,力争旱年取得好收成。同时要抓住今年水果坐果好、坐果率高的优势,指导农民加强果园管理,加大物资投入,增加科技含量,争取今年水果生产有一个好收成。
四、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焚烧秸秆
作物秸秆是重要的农业物质原料,也是重要的生物能源原料,综合利用的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因地制宜地大力推广以过腹还田、翻压还田、堆沤还田、覆盖还田等多形式的秸秆还田技术,对增加土壤有机质、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区域之间工作进展仍不平衡,焚烧秸秆、浪费资源现象时有发生,各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秸秆禁禁烧工作作为农业上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布告、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秸秆还田的重要意义和焚烧秸秆的多重危害,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秸秆还田的自觉性。农业、环保、公安部门在“三夏”期间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巡回检查,对秸秆焚烧问题严重的乡、村,要责成专人蹲点督查,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大力推广水地小麦秸秆复播覆盖、旱地麦秸休闲覆盖和全生育期覆盖以及果园异地覆盖技术,不断总结、探索、推广经济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利用秸秆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夏”工作进展顺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把“三夏”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深入下去,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引导、政策扶持、协调服务等工作,农机部门要做好收割机具的协调和调度,农业部门要做好良种、技术、信息等具体服务,农资、电力、石油、水利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三夏”工作所需。同时,要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倒卖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确保今年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地(大陆)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等学校)首次招收港澳台学生前,须于上一年度的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备案材料,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中央部委或单位所属高等学校备案材料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

  二、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同时应具备招收相应学习层次内地(大陆)学生资格。有关高等学校原则上应首先就招收港澳台本、专科学生备案,开展招收和培养港澳台本、专科学生工作一年以上,可按照上述程序就招收港澳台硕士、博士研究生备案。

  三、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应设立招收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四、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学校基本概况;

  (二)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

  (三)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五)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等。

  五、备案工作完成后,教育部将根据隶属关系通知有关高等学校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完成备案工作的高等学校,在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应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港澳台学生在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培养质量。高等学校须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及时将招收的港澳台学生信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报,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施行学籍管理。

  七、备案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上述程序开展。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华侨学生(本、专科)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