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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调研质量 提高调研品味——对检察调研工作成果的统计分析/李旺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08:10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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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调研质量 提高调研品味
——对我院五年来检察调研工作成果的统计分析

作者:李旺城

开展检察调研工作要有自己独特的品味。什么品味呢?即做好领导的“高参”,使调研更准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检察实践服务。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逻辑,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为实践检验和推动发展。笔者根据市院“学习年、创新年”的要求,以“本土化、本职化、理性化”为立足点,对我院近五年来检察调研工作的做法、成果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创新工作的思考,以求推进检察调研工作的发展。
一、1998——2002五年调研工作成果统计
(一)总体情况
1998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75篇;1999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83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2篇;2000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91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10篇;2001年组织撰写调研文章92篇,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调研文章15篇,采用率同比上升了50%。2002年我院组织撰写调研文章133篇,同比上升了45%;被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调研文章35篇,采用率同比上升了66.6%。
五年来调研文章媒体采用情况统计
/采用篇次* 央级 市级 区级
1998年 / / /
1999年 / 2 /
2000年 3 9 1
2001年 4 14 1
2002年 5 24 6
* 指区级以上媒体采用的篇次数,包括一稿被多家媒体相继采用的情况。
从上表看出,被央级、市级、区级媒体采用数都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反映了干警撰写调研的积极性增强,撰写质量逐年提高;尤其在2002年被市级、区级媒体采用数得到大幅提高,同比增长了72%和500%,主要原因是“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的精神深入干警人心;同时市院出版《反贪调研文集》、开展调研比武活动等等,使得媒体采用渠道拓展,激发了干警的撰写热情。
(二)个体情况
1、从撰写作者方面统计,领导、中层干部、一般干警三者撰写比例协调,成鼎足之势。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调研按作者职级分类统计
被采用/作者* 院领导 中层干部 一般干警
篇数 18 30 27
比例 24% 40% 36%
* 按作者人名数统计,存在一稿多人合写情况;院领导包括正、副检察及党组成员;中层干部包括正副处长。
由上表可以看出,领导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的就达18篇,占总数的近1/4,平均一人写2.5篇,体现了领导重视调研,率先垂范,带头撰写调研的精神;中层(正副处长)亲自撰写或参与撰写的达30篇,占总数的四成;一般干警的撰写数也将近40%,反映了中层干部以及高学历的干警是撰写调研的主力军,整个撰写人员比例搭配协调,承上启下,显得后劲十足。
2、从调研内容方面统计,检察理论探索、检察实践研究的撰写被媒体采用的占绝大多数,而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的采用率较低。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调研按内容分类统计
被采用/ 理论探索 实践研究 调查报告 案例分析 其它*
篇数 15 20 7 1 17
比例 25% 33.4% 11.6% 1.6% 28.4%
* 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占11篇)、工会后勤管理、技术保障等内容
由上表可以看出,检察理论探索、实践研究以及队伍建设等内容占了总数的九成以上,体现了院领导重视队伍建设,注重理论研究,干警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肯动脑筋,积极探讨;而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两类加起来还不到1/10,分析原因一是有价值的案例太少,找不准疑案的探讨点或分析不到位而导致调研质量不高;二是调查报告较少,其统计分析需要占有较多的数据和案例论证,干警对此类调研写作不好把握。
3、从调研工作的区域和方向分[1],对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综合治理方面研究重视程度较高,而对管理机制、举措创新方面的调研兴趣不浓。
五年来被媒体采用文章按调研工作区域和方向分类统计
被采用\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管理机制 综合治理 举措创新
篇数 30 12 3 12 3
比例 50% 20% 5% 20% 5%

从上表可以看出,检察业务一直是我院调查研究的重中之重,体现了检察调研工作为业务实践服务的工作特点;队伍建设、综合治理的研究深入,效果显著,体现了注重对内建设和对外成果转化的特点,具有规范性和反馈性;管理机制基本成形,举措创新的可写点不多。
(三)调研工作主要做法
1、坚持围绕“重点、热点、弱点”开展工作。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把职务犯罪预防、刑事检察改革监督、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确定为调研工作的重点方向,把如何作好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首办责任制如何规范运行等作为当年热点,把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环节作为弱点,组织相关处室和人员进行重点调研,涌现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如《浅议政府采购中的职务犯罪预防》[2]一文就受到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后还被高检正义网转发。
2、实行调研课题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交流转化机制。
第一,我院让党组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警分别制定课题,并进行动态选题,制作《调研线索移送表》发送到各处室,让其不定期提供认为有研究价值的调研线索。对于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成立了调研课题组,并制定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把调研工作纳入全院的目标量化考核中,同时将调研工作与干警、处室的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挂钩;第三,请市院、区政法委对专职调研员进行培训,组织优秀调研文章的讲评和学习活动,并适时的将《调研与交流》、《调研参考》等资料向业务处室和调研骨干发放。
3、努力拓宽调研资料的收集途径,加强对调研素材的占有与消化。
我院申请了ADSL专线,将四台计算机联入互联网,建立了电子图书室。弥补阅览室书刊不足的情况,为查阅资料提供方便,力争做到“以网促学,以网促教,以网促交流”。同时制作《调研剪报》对报纸、杂志刊物的检察调研信息进行摘抄、整理。
(四)调研工作特点
1、领导重视,率先垂范。
检察长、党组成员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五年来撰写或参与撰写的优秀调研达18篇,占媒体采用总数的30%,平均每人撰写2.5篇。如窦秀英检察长参加撰写的《为她们撑起一把伞——性侵犯案件中的女性维权》[3]一文先后被《检察时空》和《中国妇女》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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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令


《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潍坊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保护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是指经济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信息。经济信息市场是指经济信息商品交换关系或交易场所。
第三条 经济信息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信息咨询与信息系统、用户软件开发等国家许可经营的为经济活动服务的信息。
第四条 对信息市场实行积极扶植、正确引导、方便经营、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经营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潍坊市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对经济信息市场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对从事各种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
(四)培训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监督检查经济信息商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工商、税务、安全、保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经济信息市场和经济信息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商品是指有偿提供的经济信息产品或经济信息服务。
第十条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遵循多家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各种介质形式的经济信息商品;
(二)各类经济信息交易的中介服务;
(三)各种类型的经济信息咨询;
(四)各类经济信息发布会、交易会;
第十二条 经营经济信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信息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信息加工处理设施和经营服务场所;
(四)具备鉴别信息真实性和可行性的能力;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先向当地经济信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经资审合格,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经济信息商品经营机构的分设、合并、更名或者停业,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报同级经济信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与经济信息商品的实际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经济信息必须合法、真实、有效。禁止经营和传播下列经济信息: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内容虚假的。
第十七条 经济信息商品的价格,实行有偿等价、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交易双方确定。
第十八条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的当事人,要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和其它单位、个人参加本机关、本系统组织的经济信息网络和经济信息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信息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市场统计制度。凡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要求向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机构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经济信息权益
第二十一条 经济信息产品涉及知识产权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部门下达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应当在项目合同中规定,未规定的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研制开发单位。
第二十三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除另有协议的,所有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开发的经济信息产品,属执行本职公务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单位。不属执行公务,不占工作时间,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该项经济信息产品所有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 经营经济信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信息的生产、采集、加工、处理、传递等过程中,对该信息有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以付费方式获取的经济信息商品,获取人对该信息拥有所有权,有权根据需要对该信息再行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未经经济信息商品提供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各种方式复制、售卖经济信息商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经济信息商品,不得侵害他人拥有的经济信息商品权益。
第五章 信息网络管理
第三十条 鼓励经济信息服务网络化,鼓励建设商业性的经济信息服务网络。
第三十一条 组建综合性经济信息网络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当地经济信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商业性经济信息服务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不得在网上传输本办法禁止经营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跨越国境的经济信息传输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传真机等储存、传输设备、设施须经市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技术安全监测后方可运行。同时报市经济信息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提供虚假信息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机构倒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地驻潍经济信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经市信息市场管理机构资格审核从事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相应审核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日,劳动人事部

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组织实施。

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
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实习工厂规模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1.编制标准表
----------------------------------------------------------------------------------------------------------------------
学校规模 | 教职工人数与 | 其 中 |实习工厂(场、
| |----------------------------------------------------------|店)工作人员占
| | 文化理论课教 | 生产实习课教 | 教学辅助人员 |学生人数的%
(学生总人数)| 学生人数之比 | 师与学生之比 | 师与学生之比 | 与学生之比 |
------------------|----------------------|------------------|------------------|------------------|--------------
200~100 | 1∶4~1∶4.2 |1∶12~1∶14|1∶16~1∶18|1∶40~1∶42| 5~10
------------------|----------------------|------------------|------------------|------------------|--------------
601~1000|1∶4.2~1∶4.5|1∶14~1∶16|1∶18~1∶20|1∶42~1∶45| 5~10
------------------|----------------------|------------------|------------------|------------------|--------------
1001~1600| 1∶4.5~1∶5 |1∶16~1∶18|1∶20~1∶22|1∶45~1∶50| 5~10
----------------------------------------------------------------------------------------------------------------------
二、编制标准
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
四、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对少数民族地区、远郊区和由学校单独组织教职工的生活物品供应,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的学校,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但一般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10%,对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实习工厂(场、店)增加的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应从生产收入中开支。
五、某些设置特殊工种(专业)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确定。
六、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原则审批,报当地同级劳动,编制部门备案。
七、要积极做好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对有超编人员的学校,主管部门应督促并协助学校做好减少超编人员的计划和具体安置措施。
八、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