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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径直作出判决?/廖永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6:13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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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径直作出判决?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一、案情
今年6月16日,某县工商联(以下简“工商联”)经他人介绍与叶清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载明:工商联将其开办的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申请注册资金248600元)的营业执照出租给叶清经营一年,叶应向工商联交纳服务费1200元;叶清租赁期间,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等一切经营风险均由叶清承担,工商联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工商联在合同签订之日应向叶清移交《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公章一枚、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一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并移交了公章、营业执照。同年7月4日,叶清以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名义,在刘某开办的名琴音响行赊购了12台厦新DVD,共计货款8640元,并由其本人执笔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收据加盖了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公章。数日后,叶清携这些DVD离开吉水县城至今不归。为此,刘某要求叶清和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归还货款,并要求工商联作为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在该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理由和结论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其理由是:叶清以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名义向刘某赊购价值8640元的DVD,并出具盖有“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公章的收据,尔后携所购DVD逃走,其行为实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涉嫌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法院就本案处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径直作出实体判决。其理由是:叶清的个人行为虽涉及到诈骗犯罪嫌疑,但并不影响本案的经济纠纷性质,因为本案还直接涉及到工商联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工商联作为“工商联经济服务部”企业的开办单位,并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租给叶清经营,理应对叶清的诈骗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就此案应作为经济纠纷进行审理,且应径直作出实体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判决如下:
叶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清所欠刘某货款8640元。此款由工商联负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工商联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笔者认为,法院的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1、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处理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犯罪和民商事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从初期的先刑后民、重刑轻民,到现在的刑民分开或刑民并举,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逐步科学化理性化的的一个表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客体、内容、性质、依据、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对行为进行评判的标准和角度也不相同,不能放在同一范畴里进行直接比较,一般不存在诉讼程序上的冲突问题。本案中叶清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法人行为的必然无效,买方当事人内部人员叶清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卖方刘某民事权利的全部丧失。同样,保护卖方当事人刘某无过错一方的民事权利,并不导致买方当事人叶清涉嫌刑事诈骗犯罪的豁免,工商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经济服务部经营人员叶清刑事责任的免除。
2、本案解决的是民事权利是否成立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4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还规定:“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叶清以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名义向刘某赊购货物,即买卖关系成立。因叶清涉嫌诈骗犯罪逃匿,若被缉捕归案后理应受到刑事制裁,这并不能免除工商联作为“工商联经济服务部”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工商联与叶清约定的“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与上述司法解释是相悖的。
综上,一审法院就本案径直判决叶清负偿还刘某货款责任,工商联负连带清偿责任,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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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城市袋装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沈阳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沈阳市内的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及商、饮、服等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袋装、分类收集及密闭式运输、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规划、协调和检查指导,并进行统一管理。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垃圾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服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居民自己运送到指定地点的,每户每月须交纳垃圾袋费二元;需要由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提供进楼内收集运送垃圾服务的,每月应再交纳服务费一元。
单位生活垃圾需要委托运输的,按市财政、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托运费。
第六条 实行垃圾袋装化地区的单位的自管住宅,应自行设置垃圾转运设施。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经营活动的,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到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存放垃圾的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未经环境卫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封闭。
第九条 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倾倒。商、饮、服等单位应自备垃圾袋,并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进行有偿服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的地区的居民,应在每早六点至八点三十分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严禁在规定时间外倾倒垃圾。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应在每周二的六点至八点三十分运至指定的地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运输部门应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不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每次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个人每次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对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个人每次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除限期恢复设施外,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四)垃圾收集存放点卫生不洁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十元罚款、责任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五)垃圾运输未做到日产日清,造成积存的,每积存一处对责任单位处以二百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实行垃圾袋装化的地区,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垃圾袋装化的,限期实行,并处以五百元罚款;个人不执行规定的,限期执行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生活垃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停止营业外,对单位处以二千元罚款,个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
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生活垃圾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上一级机关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8859275.files/n8860085.DOC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8859275.files/n8859271.DOC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8859275.files/n8859272.xls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8859275.files/n8859273.xls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8859275.files/n8859274.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 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5.发现的问题及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软件的操作使用情况和《办法》的执行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办法》及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相关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