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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法治化过程中的三大动力缺失/徐升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36:49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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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法治化过程中的三大动力缺失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近现代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全球各国一致的选择。中国在文化大革命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也开始走法治建设道路,开始了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几十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成果:制定与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拥有了一支规模相当的比较公正的司法工作队伍;等等。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并不一帆风顺。目前,仍然困难重重,诸如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甚至错位,地方政府人治严重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中国法治化难以实现的原因颇多,颇广。其中,在法治化建设中动力不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法治建设中,政府作为重要动力一直不足,使得法治建设的深入受到限制。政府动力不足主要有如下表现:
  1、从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并且受到广泛的欢迎。可是政府行政违法的现象一直存在,依法行政根本从未落实。也许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所言:“有时候,中国喜欢口号治国”。
  2、目前行政工作中,行政首长意志在很多场合仍然高于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或者选择的不是寻找法律依据,依法执行公务;而是请示行政首长。使得法如同虚设。
  3、行政首长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地方行政首长经常在媒体上宣称自己要造福一方,做好当地“父母官”、“清官”。在日常行政领导工作中也带着浓厚的人治色彩,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事及时汇报请示。

  在法治建设中,法学理论界一直在坚持不懈的努力着。近年的司法改革就是法学理论界的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结果。但是光有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司法实践界动力不足,使得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成果只能是书面的,即使走入实践,生命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1、虽然司法改革改善了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工作,但是在法院、检察院,改革经常只是对于中央红头文件的执行。地方法院、检察院用语不规范、做事不依法,严重影响法治氛围的生成。而且在一些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很不够。
  2、社会司法服务的工作者中,多是法律工作者,许多地方很难找出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的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司法服务人才。

  法治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公众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根本动力。但是一直以来,公众动力未能得到开发。这主要由我国的文化传统及公众知识水平决定。
  1、正如贺卫方教授说的那样“在中国2000多年的法制发展路向是非常古典的”,通常只有一部法律,比如说唐律、大清律例,依靠道德而非依靠法律是中国公民长期的生存选择。但是这与从外引进来的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是不相融洽的。
  2、公民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即使有些公民在处理问题时想到要用法律却也不知道如何用。对法律的理解也许仅仅是表象式的甚至是空白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缺乏,这深深影响着中国法治化进程。

  我们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实现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推委的愈来愈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运用多手段开发法治化动力,促进法治化建设。
  1、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培养全民法律意识。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我法律学习,组织依靠司法机关为主要力量,全民全面学法的活动。鼓励每个公民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投身于法治建设之中。创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民懂法、重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2、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工作。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加快诸如行政程序法这类法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文本的制定工作。要保证法治之中事事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工作,使得法律成为全民的法律。

  3、法律职业独立化,严格化。在中国,原本应独立的法律职业一直没有获得独立。要加大司法改革步伐,促进司法独立的早日实现。建立起自身要求严格,具有独立执法能力的优良法治护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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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和有关防雷设计规范,以下新开工工程项目(年雷击次数N>0.06的),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炸药厂、烟花爆竹厂、危险化学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各类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等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机场、汽车站、客运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重要物资仓库等特殊工程和重点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不予核准:

(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的;

(三)所提供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由无相应资质证书或未获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出具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相互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的地质找矿新机制,构建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制度平台,加快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结构、时序和重点,强化规划对地质找矿活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公益性地质调查,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

建立统一的地质找矿项目备案制度。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统一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社会资金安排项目的探矿权人必须将年度工作方案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建立全国地质找矿项目信息平台,加强全国地质找矿工作进展跟踪和形势分析,及时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合理工作布局。

二、有机衔接多元投入地质找矿工作

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明确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重点加强区域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极少量事关地质找矿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可以做延伸攻关。

国家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控需要,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优先支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重点安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地质找矿工作。地质勘查基金实行开放式运作,可根据需要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以预查、普查为主的风险勘查工作,找矿成果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置。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工作,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独立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投入。

对生态环境脆弱等特殊地区,由国家财政出资开展矿产远景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引入有实力的大型矿业企业对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展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按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模式对中小型矿产地进行储备。

三、推进实施矿产资源整装勘查

根据全国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在地质工作程度较高、近期有望取得重大找矿突破且适宜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划定整装勘查区。总结推广安徽“泥河模式”、河南“嵩县模式”等快速整装勘查成功经验,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搭建中央和地方财政与社会资金多元投资合作、勘查单位人才与技术和矿业企业资金与管理优势互补的地质找矿大平台,引导多种渠道资金加大勘查投入力度。

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协调推进整装勘查,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强化对整装勘查工作的服务与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要求,推进探矿权整合,确保整装勘查的实施。

整装勘查区内已有的探矿权,探矿权人要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开展勘查工作。资金实力不足的,可以采取与地质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资人合作的方式继续投入勘查,也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勘查程度高于整装勘查统一要求的勘查区块,要纳入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统筹考虑,推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整装勘查区内未设矿业权的区域,按照整装勘查统一要求,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资信等要素,公开规范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勘查,促进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四、进一步优化探矿权出让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出让探矿权,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必须提供区内已完成主要地质工作成果信息资料。对工作程度较低的重点勘查区,原则上要在完成1∶5万地质矿产调查、做好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再出让探矿权。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异常区和矿产地,主要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要改进矿业权出让方式、细化要求、规范程序,注重优选勘查方案,坚持并不断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

鼓励勘查技术与资本结合、开发反哺勘查。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与大型企业组建的联合勘查开发实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展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

五、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共享地质找矿成果收益和共担找矿风险。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可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地质勘查基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向社会有偿出让探矿权。

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六、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监管与服务

建立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探矿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行为。严格执行勘查区块面积年度核减制度。探索推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探索形成个人负责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财政出资项目情况公开制度,及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的勘查进展、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担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找矿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工作进展与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地质找矿工作情况。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协调占地、修路、用电等事宜,为地质找矿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七、大力推进地质找矿成果资料共享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接收的地质资料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全国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每年公开发布地质资料目录。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要及时对成果资料开展综合研究,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质成果资料汇交检查,并在全行业通报检查情况。承担国家财政地质项目的单位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不得承担新的项目。矿业权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全面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八、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

建立部省共同推动地质找矿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国家财政安排用于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资金,要面向找矿一线。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地质找矿理论研究、勘查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组织企业、地勘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开展联合科技攻关。鼓励企业与国家财政资金合作开展矿产勘查方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地质找矿项目安排与人才培养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让中青年科技人才担当重任,在地质找矿实践中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和找矿一线实用人才。鼓励矿业企业、地勘单位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研究基地,优化项目工作任务安排,为地质专业教师和学生创造实习与研究条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措施,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